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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家應該是對勞動合同法第38條詳細介紹比較感興趣的,所以今天CC就來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勞動合同法第38條詳細介紹方面的相關知識來分享給大家,希望大家會喜歡哦。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9)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0)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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