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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家應該是對拆遷補償糾紛應該通過哪些方式去解決呢比較感興趣的,所以今天CC就來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拆遷補償糾紛應該通過哪些方式去解決呢方面的相關知識來分享給大家,希望大家會喜歡哦。
拆遷補償糾紛可以按以下方式解決:
征地糾紛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征地糾紛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有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們所說的“民告官”,這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制度。
征地糾紛中的民事訴訟在征地糾紛中,大多數進行的訴訟屬于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時為數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訴訟,有時候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如對于非法占地的行為,從民事角度考慮我們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對于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協(xié)議,如果該協(xié)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則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撤銷該協(xié)議。
征地補償協(xié)調裁決征地補償裁決也可以稱之為征地補償協(xié)調與裁決,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xié)調;協(xié)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機制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協(xié)調,而是裁決,協(xié)調是裁決的前置,未經協(xié)調的不能進入裁決。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guī)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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